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于大龙 贠建伟 通讯员 臧连普
为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中的优势作用,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聊城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茌平区人民法院构建出了府院联调联动、诉调对接合作机制,共同推动聊城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践行协调联动、社会共治、自愿平等、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1月,茌平区人民法院与聊城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召开了知识产权案件诉调对接座谈会。会上双方就如何使用诉调对接平台、案件推送接收及转办、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程序、文书制作和卷宗归档等达成初步共识。
府院联动机制建成后,2024年1月25日,茌平区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聊城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送了第一个诉前调解案件。
据聊城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臧连普介绍,此案涵盖辽宁、广东、山东三省,涉及三个被告,案情复杂,争议焦点是侵犯“落地生根”注册商标专用权,引发纠纷。原告辽宁省沈阳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第5291340号“落某某”商标,注册公告日为2009年7月21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土壤调节用化学品;农业肥料;农业用肥;种植;混合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腐殖质;混合肥料;肥料制剂等产品上,现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三销售标有“落某某”标识的肥料,经查看产品信息显示,被告一为生产商,被告二为经销商,同时也是商品上“某某农科”的商标权人。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了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一广东省江门市某植物营养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24日。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肥料(含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土壤肥料、土壤调理剂);销售:植物生长调节剂、园艺机具、滴灌器材、农资产品;承接灌排工程安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被告二广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某某农科”商标。被告三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农资经营部成立于2017年06月01日,主营业务:农肥、农药批零兼营,农业技术咨询服务。
该案经聊城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臧连普主持调解,经调查发现被告一、二为两个公司,实为一个负责人。公司曾经申报过“落某某”商标,但未获得批复。该案被告三一直代理销售被告二的产品,因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主观上不认为“落某某”商标侵权。被告三也曾经销售过原告的产品,近几年没有见过原告商标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臧连普介绍,首先联系了被告三,通过对其进行宣讲,普及注册商标维权常识,被告三接到调解告知书后积极配合,第一时间联系供货商(被告二),被告一、二迅速派出代表和调解员沟通。随后让三被告确认在生产、销售“落某某”商标产品过程是否侵权。三被告通过咨询律师和知识产权专家,确认侵权。引导三被告进入调解环节。最后,调解员寻找出当事人各方平衡点,敲定调解价格,一鼓作气,出具了调解协议书。此案历时16天,多方多轮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而且三方目前已达成初步合作意向,表示要实现多方共赢,为新时代新农村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此案是府院联调机制成立以来,茌平区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聊城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送的479件案件之一。一年来,在受理法院转办的479个案件中,共结案466件,调解成功311件,16件正在调解中。聊城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臧连普通过电话、短信、邮政快递等便捷方式通知当事人案件情况,在案件调解告知书送达、和被申请人沟通两个环节,借鉴茌平区人民法院冯屯法庭的“鲁仲连调解”品牌机制,走访当事人,引导更多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了聊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
茌平区人民法院与聊城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的联动合作是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创新模式,推进了案件的快速开展,开拓了聊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