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于大龙 贾思琪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了解到,近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高唐)罚〔2025〕10-5号),山东金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年产20万吨饲料级碳源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被处以31.25万元罚款。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11月2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年产20万吨饲料级碳源项目需配套建设用于吸附生产废气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和用于去除投料粉尘的布袋除尘器,但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主体项目已投产。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排放污染物类别、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建设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裁量因素,以及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企业规模、违法次数等修正因素,最终作出罚款3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将按日加处3%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